乌中政办发﹝2017﹞77号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文物保护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场、牧羊海牧场,旗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乌拉特中旗文物保护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随文印发,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乌拉特中旗文物保护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确保文物安全,根据《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一、突发事件范畴
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文物和社会安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事件和灾害。
1.事件类
(1)烧毁及破坏国家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事件。
(2)阻挠、妨碍文物执法和重点建设工程的群体事件。
(3)盗窃和破坏文物事件。
(4)其他
2.案件类
(1)文物重点要害部门、博物馆展厅,发生文物丢失、损坏和盗窃案。
(2)有暴力恐怖活动及破坏文物案。
(3)火灾案。
(4)财务现金、票证有重大损失的。
二、文物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各种突发性事件按其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划分;
(1)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文物丢失、损坏或者被盗及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的;
(2)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级文物丢失、损坏或者被盗和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的;
(3)国家、自治区、市、旗级文物保护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发生严重破坏事件的;
(4)未经报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5)施工中发现重要文物,经文物部门制止,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
(6)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知因素造成全国、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重 损坏的。
三、相关责任
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以及苏木镇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必要时请求同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省或国家文物局报告事态发展和损失情况。
旗文物主管部门和各苏木镇在接到突发性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事件调查核实、确证情况,及时向上级文物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旗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接到报告、举报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四、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突发事件指挥部,由旗及各苏木镇自行组成,旗分管领导亲自挂帅任总指挥,苏木镇要由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各相关单位任指挥部成员。
(二)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张文彪 旗委常委、宣传部长、政府副旗长
副总指挥:梁进军 政府办副主任
白海滨 文体广电局局长
成 员:成志华 牧羊海牧场党委书记兼场长
图木乐 民政局局长
呼和巴日斯 民宗局局长
李 贤 财政局局长
王学峰 国土资源局局长
汪忠东 住建局局长
刘 晔 交通局局长
焦耀中 水务局局长
张建华 林业局局长
周树东 统计局局长
周旭明 旅游局局长
吉日嘎拉 草原监督管理局局长
胡格吉勒图 海流图镇镇长
陈 刚 石哈河镇镇长
武俊瑞 乌加河镇镇长
杨 智 德岭山镇镇长
包智勇 川井苏木苏木达
黄其其格 温更镇镇长
照日格图 甘其毛都镇人大主席
格日乐图 巴音乌兰苏木苏木达
额尔敦木图 新忽热苏木苏木达
玛拉沁夫 呼勒斯太苏木苏木达
陈国胜 同和太种畜场党委书记兼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文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文体广电局,办公室主任由白海滨同志兼任,负责文物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三)突发事件指挥机构职责
1.了解现场人员伤亡和文物损失、经济损失以及案发事件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自治区、国家文物局报告。
2.迅速按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组织抢险救灾。
3.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国家文物及其他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4.指导善后处理工作。
(四)文物部门的职责
1.在接到各种突发性事件的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快速赶赴现场处置,必要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和请求支援。
2.将处置情况和损失情况报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属《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要及时上报国家文物局。
3.指定专人负责详细记载和传达上级有关指令、信息的传递。
4.负责抢险、现场警戒,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进行抢险救灾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协助办公室处理善后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并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文物被盗、被抢、被破坏类的突发事件抢险工作,除此以外,属另外的突发事件,立即组织人员投入做好抢险工作。
6.负责对新闻媒体界报道的把关,组织人员投入做好抢险工作。
7.负责组织人员立即投入抢险工作,并快速地提供发生地点的图纸和电源、水源等资料。
8.负责医疗急救等事宜,组织其他员工立即投入抢险工作和完成指挥人员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各有关单位和苏木镇政府职责
1.各苏木镇(场)要在事发的第一时间内,将事件情况向文物部门报告,不得有任何延误。
2.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现场保护。
3.做好一切相关的辅助工作。
4.各相关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做好工作,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文物部门做好事件的处置和善后事情。
五、奖励与处罚
(一)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记功、奖励:
1.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并完成任务的;
2.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文物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有功的;
3.及时准确报送各类突发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
4.为处置突发性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留用察看、开除)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文物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引起的有关突发事件;
2.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3.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4.在处理突发性事件中,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5.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所导致突发事件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未制定各类突发性事件预案和未成立预案领导小组的;
7.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六、预案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各苏木镇,要依照本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各类突发事件预案,并报旗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制定的预案要适时地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广大干部、员工熟悉预案程序,达到处事不惊、有条不紊,并根据实际和演练情况进一步完善预案。
(三)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务预算。
(四)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