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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办事指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8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设定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人口发[2008]70号) 
申请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指:
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 女方年满49周岁;
3.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办理材料: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和残联组织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 
办理地点:本人向所在嘎查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程序逐级审核。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5912583
办理流程: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

2. 嘎查村(居)委员会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3. 旗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对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公告;

4. 盟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检查监督、汇总上报并备案;

5. 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时限:本人申请在当年1月15日前完成。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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