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户口登记(出生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新生儿落户(含超生婴儿、非婚生婴儿)
办理材料:
1.《医学出生证明》;
2. 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 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如有父母分户或户口不在本市需要开婴儿未落户证明。非婚生婴儿需提供母亲的户口簿和申请。)
4. 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所长签字同意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由派出所落入。
办理地点: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日,周六、周日有派出所值班。
联系电话:0478-5913169
办理流程:婴儿出生一个月后,由户主或收养人向婴儿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办。
收费情况:户口准迁证每张3元,依据自治区物价局、公安厅内费字(1994)316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