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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办事指南---户口登记(出生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8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户口登记(出生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新生儿落户(含超生婴儿、非婚生婴儿)

办理材料:

1.《医学出生证明》;

2. 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 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如有父母分户或户口不在本市需要开婴儿未落户证明。非婚生婴儿需提供母亲的户口簿和申请。) 

4. 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所长签字同意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由派出所落入。

办理地点: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日,周六、周日有派出所值班。

联系电话:0478-5913169

办理流程:婴儿出生一个月后,由户主或收养人向婴儿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办。

收费情况:户口准迁证每张3元,依据自治区物价局、公安厅内费字(1994)31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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