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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办事指南---生育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8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生育保险待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办理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

2、生育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4、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一孩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复印件;二胎的需出具合法生育证明;

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疗结算发票原件;

6、难产(侧切)、剖腹产的,提供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7、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应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任何一方)复印件;

8、企业单位(0.5%)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申报待遇者,需提供单位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证明。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社保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15247821004

办理流程:

①工伤生育科接收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初审、科长复审签字→②监审科稽核→③财务科审核→④分管局长审签→⑤局长审签→⑥财务科支付。

办理时限:

1、企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应在生育之日三个月后申报;

2、用人单位或生育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一年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办理。

3、1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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