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第二款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申请条件: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办理材料: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3、机动车驾驶证
4、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需审核身份证明
5、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表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车管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
1、市交警支队驾驶人咨询电话:8611623
车辆咨询电话:8611622
监督电话:8611989
2、临河驾驶人咨询电话:8318883
车辆咨询电话:8318882
监督电话:8310868
3、中旗车管咨询电话:5919235
监督电话:5912361
4、前旗车管咨询电话:3267676
监督电话:3212525
5、磴口车管咨询电话:7966806
监督电话:7966823
6、杭后车管咨询电话:6640664
监督电话:6622296
7、五原车管咨询电话:5238911
监督电话:5238902、5238916、5238918
8、后旗车管咨询电话:4666118
监督电话:4667916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车管所。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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