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个人取得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优惠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税[2005]45号,发文时间: 2005年3月22日,实施时间:2005年3月22日)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请条件:资料齐全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现场填报);
2. 被拆迁户的身份证明;
3. 取得拆迁补偿款相关证明材料;
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现场填报);
5. 被拆迁户的身份证明;
6. 取得拆迁补偿款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地方税务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478-5919678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