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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4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设定依据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车主)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补办。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办理材料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1份。

  (2)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 或者军人(含武警) 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3)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以及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免税车辆除外);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无法提供车
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为纳税人补办。
  (3)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办理地点  

  乌拉特中旗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海流图大街国税大楼 

  联系电话: 0478-5913093  0478-5912415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表格下载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doc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