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换领居民身份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
1.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公民;
2. 居民身份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
3.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
4. 户口迁移变动自愿要求换证的公民。
5. 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换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材料:
1. 提交原居民身份证。
2. 交验居民户口簿。
3. 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的批准材料。
办理地点: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日,周六、周日有派出所值班。
联系电话:0478-5913169
办理流程:
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进行公民身份确认、缴纳证件工本费及信息核对、人像采集。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由本人(或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户口簿到申请派出所领取。
收费情况:
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交工本费40元,证件工本费由受理派出所收取,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工本费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规定:“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