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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8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项目名称: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

 

实施机关: 文化部


审批类型: 行政审批

审批内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
 

设定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200471日公布)  
   

办理条件
  
  
申办美术品进出口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化部根据初审意见和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报送材料目录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申请材料包括:

  
  
1)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2)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3)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4)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表格下载:

联系方式:
  

   010-59881200

   网址:www.ccm.gov.cn 

 

办理地点情况:

 

  文化部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办公时间:8:30-16:30

办理结果公开:
  

   文化部网站(http://www.mcprc.gov.cn/zwxx/xzxk/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