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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8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项目名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审批

 

实施机关: 文化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  
   

办理条件

  1.申请开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资格的单位必须是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效益;
  
 (3)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4)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5)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6)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2.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办理程序

  
1.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将规定的申报材料报文化部审批;申请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应当将规定的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2.审批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批准同意的,向申请单位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前,应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交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专家指导委员会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4.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设立艺术考级机构的单位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收费许可后,方可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4.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5.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6.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7.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联系方式:文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

办理结果公开:

  
文化部网站(
http://www.mcprc.gov.cn/zwxx/xzxk/)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