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
实施机关: 文化部
审批类型: 行政审批
审批内容: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
设定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32号,2004年7月1日发布)
办理条件: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