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经营性公墓审核
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年7月21日)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颁布机关:民政部;施行时间:1992年8月25日)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申请条件:
1.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2.选址不在禁坟区内,即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3.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办理材料:
1.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 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 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4. 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民政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 5918725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