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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办理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4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巴彦淖尔市普通护照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申请条件:

  自治区内户籍居民可以到本市(旗、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证窗口,办理普通护照首次申请、失效重新申请以及普通护照的换发、补发、加注申请等手续。

  ()首次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从未申请过普通护照的,属首次申请。

  ()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现所持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申请新照的属失效重新申请。

  ()申请换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仍在有效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是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补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申请普通护照加注:普通护照的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

  1、曾用名加注:对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2、姓名加注:具有繁体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3、换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换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手续;

  4、补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补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补发加注手续;

  5、曾持照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在重新办理护照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手续,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应申请人申请,还可以在新申请的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

  办理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相关的有关材料,换发证件的还提供现持护照;

  2.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先到户籍部门采集近期人口照片,可免提交本人身份证。还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若三人在同一个户口簿,且户主是父母其中一人,可提交户口簿;或可提供出生证明、公证书等)。并在申请表背面签署监护人同意办理意见;

  3.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都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4.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5.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6. 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需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公安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周六日有值班窗口。

  联系电话:0478-5910833

  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十工作日内签发。符合申请急事急办条件的,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偏远地区可延长至三十日。

  收费情况:首次申请、失效重新申请以及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均为200/本,加注20/项。

  办理流程:填表、人像采集、受理、缴费、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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