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核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发文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11号,发文时间:2007年12月1日,实施时间:2008年01月1日)
第十条第一款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申请条件:资料齐全
办理材料: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3.《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4.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地方税务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478-5919678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