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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核准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4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核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发文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11号,发文时间:2007年12月1日,实施时间:2008年01月1日)
  第十条第一款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申请条件:资料齐全

  办理材料: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3.《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4.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地方税务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478-5919678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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