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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4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设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9]278号 ,发文时间:1999年12月2日,实施时间:1999年12月2日)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请条件:资料齐全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现场填报)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4.售房合同或协议

  5.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6.原购房发票或收据

  7.《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现场填报)

  8.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9.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10.售房合同或协议

  11.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12.原购房发票或收据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地方税务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478-5919678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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