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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明开具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4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完税证明开具

  设定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办理材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办理地点  

  乌拉特中旗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海流图大街国税大楼 

  联系电话: 0478-5913093  0478-5912415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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