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94项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时间:2005年6月14日 实施时间:2005年10月1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