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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办事指南---申领居民身份证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8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申领居民身份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

1. 当年满16周岁的居民或持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未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2. 未满16周岁,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3. 部队退伍、转业人员过去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落户手续时申领办理居民身份证;

4.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材料:

1. 核对并签字确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 交验居民户口簿;  

3.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监护人还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例如: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或户籍登记同在一处的户口簿等)。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公安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日,周六、周日有派出所值班。

联系电话:0478-5913169

办理流程:

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进行公民身份确认、缴纳证件工本费及图像信息采集。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户口簿到申请派出所领取。

收费情况:第一次申领、到期换领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丢失补领二代身份证每证40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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