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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8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项目名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

 

实施机关: 文化部


审批类型: 行政审批

审批内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
 

设定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32号,200471日发布)  
   

办理条件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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