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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家庭考取国家统招院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补助资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4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城乡低保家庭考取国家统招院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补助资金

设定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

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请条件:   

1. 低保家庭子女资助范围及对象:

当年被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的子女。即:被录取到国家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含预科班预科录取学生)、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即:学生为享受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家庭的成员或学生本人为享受低保人员。

2. 对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对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的具体政策由所在盟市自行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原则上应由当地政府民政、扶贫等相关部门予以认定,符合以下情况的,优先考虑: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各地制定的对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报自治区备案(教育厅、财政厅)。   

办理材料:  

当年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凡符合资助申请条件的低保家庭子女,均可持学生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低保凭证(遗失或其他情况导致不能提供低保凭证原件的,可提供由当地民政局低保认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现场,按统一格式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资金申请表》,并现场扫描(由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录入《申请表》信息、扫描图像,《申请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下载、汇总后转办旗县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不得个人送交民政部门签字盖章)。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教育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5914868

办理流程: 

(一)资助申请

当年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凡符合资助申请条件的低保家庭子女,均可持学生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低保凭证(遗失或其他情况导致不能提供低保凭证原件的,可提供由当地民政局低保认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现场,按统一格式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资金申请表》,并现场扫描(由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录入《申请表》信息、扫描图像,《申请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下载、汇总后转办旗县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不得个人送交民政部门签字盖章)。

(二)资格审核、认定

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后,要会同当地民政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核。教育部门负责查验学生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有效,包括报考学生身份信息、录取院校是否为国家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教育部门初审结束后,要以公函形式转交当地民政部门(同时抄报旗县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民政局具体负责审核认定低保家庭、低保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并确认申请学生与低保凭证持有人抚养关系;对低保家庭子女户籍外迁、或与家庭不在同一户籍地等情况,要由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学生户籍信息,确认学生与低保家庭的抚养关系、户籍证明。各部门审核、认定工作结束后,由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拟资助对象名单。

(三)公示

经审核通过的拟受助学生名单在当地教育局醒目位置公示一周(五个工作日),(公示工作根据录取时间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公示在8月15日前结束,第二批于9月15日前结束)对有异议的拟资助对象,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意见。

(四)资金发放

通过审核认定、公示无异议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接到申请批准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银行卡。资助资金一律使用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发放。(根据当地实际可选择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等)。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信息汇制成银行卡领取表,由学生本人确认签字后,将资金打入学生银行卡内。如资金发放期间学生所在学校已经开学,学生本人不能来现场领取,需提前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定统一格式的领卡委托书,资助资金领取日由受委托人持委托书领取。资助资金分别于8月25日前、9月30日前分两批发放。

各旗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将受资助学生名单汇总后,按批次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纸质及电子文档)。

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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