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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8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条件:

  1、单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同一套住房已经在其他金融单位办理过贷款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职工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

  (2)在购房时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5、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首次开户半年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相关事项同2、3、4条之规定。

  6、逾期超过3期以上者不予申请贷款。

  7、公积金账户余额一年之内有支取比例超过50%的不予贷款。  

  办理材料:  

  (一)期房贷款申报要件

  1、贷款申请表;

  2、贷款贷前面谈记录;

  3、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购房发票(当地税务部门印制);

  5、购房合同(经网上备案)(扫描3、4、5、8页,第5页付款方式需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6、收入证明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供);

  7、其他需要证明的要件。

  (二)二手房贷款申报要件

  1、贷款申请表;

  2、贷款贷前面谈记录;

  3、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票据);

  5、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当地税务部门印制)

  6、变更后房产证(变更时间不超过一年);

  7、房屋估价报告(当地房屋价格评估公司出具);

  8、收入证明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供);

  9、平房或小二楼还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10、其他需要证明的要件。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报要件

  1、贷款申请表;

  2、贷款贷前面谈记录;

  3、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规划审批书(当地规划部门出具时间不超过一年);

  5、土地使用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6、房产证(时间不超过一年)。 

  备注 2015年我市贷款新政策:

  1、取消原房屋套数认定办法,改为职工申报制度,在初审面谈时自行申报承诺,并记入面谈记录。

  2、期房贷款必须提供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并归入贷款档案。

  3、二手房贷款比例仍执行评估价的60%。

  4、二手房贷款档案资料中要求留存交易完税票据复印件。

  5、自然人保证人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并存入贷款档案。

  6、贷款办理要件包括夫妻双方户口复印件。

  7、关于期房贷款担保方式。一是如果采取两个自然人保证人担保,房屋不需抵押;二是所购房屋在市中心各管理部做预抵押的,还需一位自然人保证人担保;三是选择担保公司担保的,不需提供自然人保证人。四是采用其他房屋做抵押的,按照房屋评估价70%的抵押值做抵押。

  8、同户籍的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可以互为申请贷款。

  9、推行全区范围内缴存地异地贷款政策,可选择现房抵押、质押或两个自然人保证人等担保方式之一。 

  办理地点: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5913936

  办理流程:

  (一)经调查人审核认定。

  1、期房。要求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申请表印鉴等齐全,填写完整,申报资料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签注调查意见并签字。

  2、二手房。要求调查人进行实地查看,签注调查意见并签字。

  3、符合条件的,提交本管理部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初审。

  (二)管理部初审。确定贷款额度和时限,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管理部贷款审批领导小组章。

  (三)信贷员审核录入。对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扫描录入,提交资金运用科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注明原因后退回借款人。

  (四)资金运用科复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中心分管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注明原因后退回原管理部。

  (五)市中心分管领导审批。经市中心分管理领导网上审批通过的,由经办人员通知贷款人办理贷款手续。

  责任部门: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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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doc
公积金贷款个体个人经济收入证明表.xls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doc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xls
公积金贷款保证协议书.doc
委托代扣代交贷款本息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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