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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8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条件:

  1、单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同一套住房已经在其他金融单位办理过贷款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职工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

  (2)在购房时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5、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首次开户半年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相关事项同2、3、4条之规定。

  6、逾期超过3期以上者不予申请贷款。

  7、公积金账户余额一年之内有支取比例超过50%的不予贷款。  

  办理材料:  

  (一)期房贷款办理要件

  1、贷款申请表;

  2、贷款审批书(借款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贷款贷前面谈记录;

  4、夫妻户口原件、复印件(第一页和本人页);

  5、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7、购房合同原件;

  8、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9、借款合同;

  10、借据;

  11、担保合同;

  12、委托代扣代缴协议书(借款人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13、需要提供的其他要件。

  (二)二手房贷款办理要件

  1、贷款申请表;

  2、贷款审批书(借款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贷款贷前面谈记录;

  4、夫妻户口原件、复印件(第一页和本人页);

  5、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7、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8、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当地房屋价格评估公司出具);

  9、房屋他项权证(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

  10、完税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复印件;

  11、借款合同;

  12、借据;

  13、委托代扣代缴协议书(借款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4、需要提供的其他要件。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办理要件

  1、贷款申请表;

  2、贷款审批书(借款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贷款贷前面谈记录;

  4、夫妻户口原件、复印件(第一页和本人页);

  5、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7、规划审批书原件、复印件(当地规划部门出具时间不超过一年);

  8、土地使用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9、房产证(时间不超过一年);

  10、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当地房屋价格评估公司出具);

  11、房屋他项权证(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

  12、借款合同;

  13、借据;

  14、委托代扣代缴协议书(借款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5、需要提供的其他要件。

  (四)如有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的要件

  1、单身的,需提供单身证明(当地民政部门出具3个月内),以及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离婚、死亡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3个月内)。

  3、采用担保人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公积金缴交证明。

  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工资证明。

  5、以单位缴存公积金的需开收入证明的:近二个月工资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备注 2015年我市贷款新政策:

  1、取消原房屋套数认定办法,改为职工申报制度,在初审面谈时自行申报承诺,并记入面谈记录。

  2、期房贷款必须提供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并归入贷款档案。

  3、二手房贷款比例仍执行评估价的60%。

  4、二手房贷款档案资料中要求留存交易完税票据复印件。

  5、自然人保证人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并存入贷款档案。

  6、贷款办理要件包括夫妻双方户口复印件。

  7、关于期房贷款担保方式。一是如果采取两个自然人保证人担保,房屋不需抵押;二是所购房屋在市中心各管理部做预抵押的,还需一位自然人保证人担保;三是选择担保公司担保的,不需提供自然人保证人。四是采用其他房屋做抵押的,按照房屋评估价70%的抵押值做抵押。

  8、同户籍的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可以互为申请贷款。

  9、推行全区范围内缴存地异地贷款政策,可选择现房抵押、质押或两个自然人保证人等担保方式之一。  

  办理地点: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5913936

  办理流程:

  (一)信贷员对上述要件和复印件(要求统一使用A4纸复印)进行审核,资料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等字样章。与借款人夫妻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借款人担保或抵押手续办理完毕后,信贷员在贷款审批书上签注意见并签名,报管理部复审人员审核。

  (二)复审人员对信贷员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对所盖印鉴签字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清楚、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网上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无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复审人员在贷款审批书上签注意见并签名,上报管理部主任审批。

  (三)管理部主任审核对符合放款条件的,管理部主任在贷款审批书和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返回复审人员处。

  (四)复审人员打印划款通知书。对审批通过的的贷款资料打印划款通知书,加盖财务印鉴;在审批书和借款合同加盖管理部信贷专用章,在审批书上加盖审委会专用章并填写。将上述资料连同借款借据转交商业银行办理拨款手续,同时向市中心申请下拨贷款资金。

  (五)商业银行划拨资金。在资金拨付后,将经商业银行签字盖章后的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据等资料反回复审人员处。复审人员对贷款资料进行整理并分发到财务室、档案室和借款人。  

  责任部门: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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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doc
    公积金贷款个体个人经济收入证明表.xls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doc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xls
    公积金贷款保证协议书.doc
    委托代扣代交贷款本息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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