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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8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申请条件: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的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退休、退职的;

  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

   3、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4、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的(包括出境定居);

  5、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7、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者停缴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提取额度与方式

  1、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全额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已到龄退休且有住房公积金共同贷款的,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取转账方式支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提取人所在单位账户或个人资金账户内。

  办理材料: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或其他有效凭证)。职工与其配偶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不得用同一证明材料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代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职工退休、退职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 

  4、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以及销户申请。 

  5、职工因企业转制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提供企业转制相关证明文件、职工与企业签订的经人事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买断工龄合同(协议书)》。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7、职工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继承关系(受遗赠关系)证明文件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9、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者停缴后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办理地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销户提取业务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

 

序号

网点名称

地点

营业时间

咨询电话

1

乌拉特中旗

管理部

海流图镇

海流图大街迎宾路

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0478-5913936

 

  办理流程:   

  1、上述销户提取条件中第1467条执行一级审批办理流程:受理—收件—审定提取—划拨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交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财务章及领导印鉴。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材料,录入提取申请资料,并进行电子档案扫描,即时办理。

  (3)前台工作人员打印《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即时办理。

  (4)旗县区管理部财务人员进行网上电子银行支付,即时办理。

  2、上述销户提取条件中第2、3、5条执行二级审批办理流程:受理—收件—审核—提取—划拨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交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材料,录入提取申请资料,并进行电子档案扫描,即时办理。

  (3)初审通过后,由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审核。

  (4)前台工作人员办理提取手续,打印《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即时办理。

  (5)旗县区管理部财务人员进行网上电子银行支付,即时办理。

  责任部门: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收费情况:无收费

  注意事项:

  (一)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限期追回提取的款额。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录其不良信用,并协调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相关单位出具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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