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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本地提取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8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本地提取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申请条件: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户籍、下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和购买二手房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不超过两年(购买的从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计算,建造、翻修、大修的从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为办理过户手续一年内;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3、无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的;

  4、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5、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患重大疾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6、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7、除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外的其他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达到2000元以上,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达到24%(个人12%、单位或财政12%),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购买二手房费用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先提后贷业务。

  8、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冻结并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提取额度与方式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修房和购买二手房支出。

  职工住房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为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只能提取一次。

  最高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提取金额原则上以百元取整;

  职工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提取资金转入职工个人资金账户内;未付清房款的,提取资金转入所购建房开发商资金账户内。

   2、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的,最高提取额度应当不得超过职工账户余额的80%,提取金额原则上以百元取整;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偿还上年本息的,提取金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还款本息合计金额,最高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资金转入职工个人资金账户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还款账户内。

  3、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解决家庭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事由实际发生的金额。最高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账户余额的80%,提取金额原则上以百元取整;

  提取资金转入职工个人资金账户内。

  4、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患重大疾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最高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账户余额的80%  ,提取金额原则上以百元取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夫妻双方的父母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职工1年内医药费的自付金额。

  重大疾病按照当年医药费自付段超过2万元以上控制。

  提取资金转入职工个人资金账户内。

  5、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最高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账户余额的80%,提取金额原则上以百元取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事由实际发生的金额。

  提取资金转入职工个人资金账户内。

   6、职工符合办理先提后贷业务条件的,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7、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冻结并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按照百元取整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事由实际发生的金额。  

  办理材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住房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或首付款发票(收据)时间为准。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准。

  3)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4)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5)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镇及其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银行借据、银行还款余额表及其复印件,未提供原件的需出具银行协查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如提取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3、无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的,需提供下列手续:

  1)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户口簿、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2)租住私房的,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的《职工购建房情况调查申请表》、户口簿、当年全年租金票据。

  4、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当年全部租金票据。

  5、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一年内的医药费专用发票、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6、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家庭困难证明等。

  7、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冻结并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生效的判决文书、执行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名执行人员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的身份证明。

  8、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  

  办理地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非销户本地提取业务到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5913936
     

      办理流程: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执行一级提取审批办理流程,法院、检察院根据判决文书提取住房公积金执行二级提取审批办理流程,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非销户本地提取业务,均执行三级提取审批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审核—审定—提取—划拨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交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财务章及领导印鉴。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材料。购建房提取、支付房租提取由管理部安排专人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注调查意见。

  3、工作人员录入提取申请资料,并进行电子档案扫描。

  4、初审通过后,由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审核。

  5、审核通过后,由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定通过。

  6、前台工作人员办理提取手续,打印《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即时办理。

  7、旗县区管理部财务人员进行网上电子银行支付,即时办理。  

  责任部门: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收费情况:无收费

  注意事项:

  (一)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限期追回提取的款额。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录其不良信用,并协调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相关单位出具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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