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申请条件: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设定的登记号,可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识别码。
办理材料: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基本情况表》;
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码证;
4、加盖单位财务章的工资表(纸质、电子版各一份); 企业单位还需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6、以上要件均需提供原、复印件各一份,管理部归档留存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开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开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当时予以办理。
办理地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5913936
办理流程: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执行一级提取审批办理流程,法院、检察院根据判决文书提取住房公积金执行二级提取审批办理流程,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非销户本地提取业务,均执行三级提取审批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审核—审定—提取—划拨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交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财务章及领导印鉴。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材料。购建房提取、支付房租提取由管理部安排专人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注调查意见。
3、工作人员录入提取申请资料,并进行电子档案扫描。
4、初审通过后,由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审核。
5、审核通过后,由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定通过。
6、前台工作人员办理提取手续,打印《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即时办理。
7、旗县区管理部财务人员进行网上电子银行支付,即时办理。
责任部门: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收费情况:无收费
注意事项:
(一)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限期追回提取的款额。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录其不良信用,并协调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相关单位出具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