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3个月以上且营业执照当年年检通过的。
2、进城务工人员:须符合在有规模的企业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里打工一年以上的。
3、巴彦淖尔市城乡户口均可办理。外盟市打工或开店、外盟市户口者一律不予办理。
办理材料:
1、《巴彦淖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并加盖公章(所属单位及当地居委会)。
2、申请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
4、单位证明(在职及工资收入情况)。
5、首次开户缴纳5000元,半年后开始每月缴纳300元。
说明:
1、申请人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2、个体户、在表格盖单位公章、居委会公章后需提供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进城务工人员在固定企业打工满一年以上的需在表格内盖单位公章、居委会公章后提供打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近三个月工资表加盖财务章、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章、居委会公章要求在临河城区内;
5、申请人开户需缴存5000元,第7个月开始必须每月按时缴存400元,如欠缴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不予办理贷款。
办理地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5913936
办理流程:
受理—收件—审核—登记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申请材料,即时办理。
3、初审通过后,由资金归集科科长(旗县管理部主任)审核。
4、审核通过后,前台工作人员将个人资料信息录入。
说明: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给予办理。
责任部门: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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