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流程:申请(权籍调查)—受理(缴费)—审核—登簿—缮证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凡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个人: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婚姻查询记录等(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证明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1)买卖、互换、赠与、继承的不动产,须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继承证明;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须提交作价入股的协议;
(3)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属调查成果;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其它法律文书)
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书;
6、划拨转出让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费凭证(原件)。
7、完税证明及税票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8、房屋交易产权确认书(转让);
9、权籍调查表、分层分户图、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必要材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收费情况:住宅80元/宗地,非住宅550元/宗地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二楼211办公室。
联系电话:
受理股:0478-2641038
档案股:0478-2641036
权籍股:0478-2641043
缮证股:0478-2641042
注:申请人应到现场办理,若不能到现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提供委托公证书,并交验代理人身份证明;共有不动产由全体共同人共同申请;监护人可代申请;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如因以上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