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办理流程:申请(权籍调查)—受理(缴费)—审核—登簿—缮证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凡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个人: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婚姻查询记录等(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文件(原件),包括:(a)房屋改、扩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物、构筑物竣工证明等;(b)用途变更,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c)名称变更,个人提供公安机关于名称变更的证明、单位提交工商部门关于名称变更的证明;(d)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分层分户图、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划拨转出让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费凭证(原件); 权籍调查表、分层分户图、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
4、完税证明及税票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必要材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收费情况:住宅80元/宗地,非住宅550元/宗地。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二楼211办公室。
联系电话:
受理股:0478-2641038
档案股:0478-2641036
权籍股:0478-2641043
缮证股:0478-2641042
注:申请人应到现场办理,若不能到现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提供委托公证书,并交验代理人身份证明;共有不动产由全体共同人共同申请;监护人可代申请;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如因以上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