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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5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1.《旅游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2.《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不少于3名(且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持有有效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5、符合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 
   6、区(市)旅游局现场检查审核意见。 
 

  办理材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和个人 )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和个人 ) 
  3.企业章程; (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和个人 )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和个人 ) 
  5.经营场所的证明; (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和个人 )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和个人 ) 
  7.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交个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1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和个人 )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 (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出具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旅游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2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5919500

  办理流程:受理 — 书面审查— 现场验收— 审批— 颁发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

  表格下载: 

            设立旅行社申请材料.doc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