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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5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设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条件: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原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写明所办理备案的楼栋号。)

  7、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证明(原件)。

  说明: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得涂改。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请面积需与规划核实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表中的面积一致。3、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住建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5916998

  办理流程:受理→初审→科室审核(科室审核后,分管主任签字)→发证   

  办理时限: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表格下载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doc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