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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5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房产税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申请条件:使用房产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材料:纳税申报表(现场填报)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地方税务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5919678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表格下载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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