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复核、延续、变更、注销
设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3.《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内卫监字[2012]585号 自2012年6月6日起施行)
一、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住宿业: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游泳场所:指供人们进行游泳健身、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馆)和天然游泳场。
(三)沐浴场所: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四)美容美发场所: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五)就餐场所:指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的就餐场所(餐厅)。
(六)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进行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影剧院、游艺厅(室)、台球厅、歌舞厅、音乐厅、卡拉OK(KTV) 、酒吧、茶座(吧)、咖啡馆等场所。
(七)体育健身场所:指各类经营性体育运动场馆和健身场所,不含露天体育场。
(八)商场:指营业面积在200㎡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家具城等,不包括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办理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
3、预先核准名称的证明;
4、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5、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图;
7、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8、公共用品(一次性用品)索证材料;
9、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1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卫生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5912580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表格下载: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