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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5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申请条件

  1.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2.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3.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4.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自治区、盟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关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6.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7.依法缴纳排污费;

  8.排污单位有较完善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办理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环评报告表(书)及批复文件;

  3.企业竣工验收报告表(书)及批复文件;

  4.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

  5.企业提供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当年和每个季度的);

  6.对污染源要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7.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治理的提交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8.在环评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批复文件;

  9.排污费核定单及缴纳排污费凭证;

  10.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文件;

  11.工业企业的煤质化验单;

  1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13.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设施器材型号、数量清单;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环保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2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2289678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