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申请条件:
1.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2.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3.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4.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自治区、盟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关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6.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7.依法缴纳排污费;
8.排污单位有较完善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办理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环评报告表(书)及批复文件;
3.企业竣工验收报告表(书)及批复文件;
4.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
5.企业提供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当年和每个季度的);
6.对污染源要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7.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治理的提交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8.在环评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批复文件;
9.排污费核定单及缴纳排污费凭证;
10.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文件;
11.工业企业的煤质化验单;
1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13.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设施器材型号、数量清单;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环保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2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2289678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