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预审申请报告(建设单位红头文件,并主送市国土资源局)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申请单位按规范要求填写)
3.旗县区国土资源局或分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初审(审查)意见的报告(主送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
4.申请预审的支持性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函、备案确认通知书等)
5.用地单位关于落实征地补偿的承诺(红头文件)。
6.当地规划局出具的选址意见函(建成区范围内选址项目提供)。
7.补充耕地方案(补充耕地承诺书及落实补充耕地协议)
8.建设项目用地现场查看记录表及现场查看情况说明(旗县区国土资源局或分局填写并加盖公章,明确是否有土地违法行为,有效期一个月)
9.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和项目备案批准文件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提供)
10.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止规划确定的地址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和项目备案批准文件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提供)
11.项目可研报告封面、目录及用地情况内容,需加盖原设计单位公章
12.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图
13.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项目位置范围的乡镇苏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9—2020年)局部(图件左下角加盖旗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用章,报市局预审的项目可按1:10000比例尺出图,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项目必须按规划图原比例尺出图)
15.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项目位置范围的最新一次变更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件左下角加盖旗县区国土资源局或分局的公章)
16.补充耕地位置图,占用耕地要将补充耕地的位置范围标注在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图件左下角加盖旗县区国土资源局或分局的公章)
17.电子光盘
将上述文件资料、图件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后利用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制作电子报盘数据并刻成光盘。
注:严格规范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合理确定预审申请主体,做好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与招拍挂出让供地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