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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设立、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证书补办)申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5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设立、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证书补办)申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设部建监[1996]488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7号令);

  申请条件: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申报类别:

   土建一级:

  1、具有五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的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同时具备试验员证为负责人。

  2、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试验员10人。

  3、所有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土建二级:

  1、具有三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的工程师同时具备试验员证为负责人。

  2、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试验员8人。

  3、所有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土建三级:

  1、具有五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的工程师或具有五年以上经历助理工程师同时具备试验员证为负责人。

  2、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专职试验员5人。

  3、所有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构件一级:

   1、具有五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的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同时具备试验员证为负责人。

  2、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试验员8人。

  3、所有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构件二级:

  1、具有三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的工程师同时具备试验员证为负责人。

  2、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试验员6人。

  3、所有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构件三级:

  1、具有二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的工程师或具有五年以上经历助理工程师同时具备试验员证为负责人。

  2、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专职试验员4人。

  3、所有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市政一级:

   1、具有五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的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同时具备试验员证为负责人。

  2、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试验员10人。

  3、所有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市政二级:

  1、具有三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的工程师同时具备试验员证为负责人。

  2、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试验员8人。

  3、所有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市政三级:

  1、具有三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的工程师或具有五年以上经历助理工程师同时具备试验员证为负责人。

  2、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专职试验员5人。

  3、所有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单项:

  1、具有二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的工程师或具有五年以上经历的助理工程师同时具备试验员证为负责人。

  2、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所有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办理材料:

   一、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二、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4、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三、检测机构资质延续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四、检测机构资质变更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说明:

  1、以上所有资料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2、申请表一式三份必须打印,不得手填,附件资料一式二份。

  3、以上附件资料所有复印件均须在报送时提供原件查验。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住建局 

  联系电话:0478-5916998

  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工程科复审→现场踏勘→上评审会审核(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上报自治区质监总站→市住建委备案→领证
  
办理时限:以自治区住建厅批准时间为准

  收费情况:无 

  表格下载: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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