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税务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材料:
1、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吊销证明或者有关机关批准破产、合并、解散、撤消的有关证明或其他证明,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已领或已购买未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专用章。
2、从原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由税务所专管员、所长、管理科发票主管、管理科长、分管局长签字。
3、持签字完整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到市政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