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 当前位置:首页>>服务公众>>面向企业>>企业纳税
契税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5日        【作者】        【来源】        【关闭】

    事项名称:契税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申请条件: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材料:纳税申报表(现场填报)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地方税务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5919678

  办理流程:纳税人提供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接受资料---办税厅受理人员核对资料---受理申报---征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即时办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表格下载

            《契税纳税申报表》.doc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