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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处理结果
受理编号: 20160104-6700-29830
回复时间: 2016-01-13
来信主题: 关于牧民草场及补助
具体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的父母以前一直居住在牧区放牧,,2000年以后到城镇打工一直未回,但原居住地的户口未迁,后来分草场时,因本人不在牧区,大队就没给我母亲分草场.我父母现在还健在,我们去找大队负责人,他们说草场已划分完,没有剩余的,还有就是他们说不认识我的母亲,所以没有草场。难道分草场是按人头而不是户口么?还有去年以前对立面还给我的母亲一些林业补助,今年却什么都没有了,请问这样合理么?还望领导予以答复。

 

承办单位: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回复内容: 王帅:
    你所反映父母以前一直在牧区放牧,2000年以后到城镇打工一直未回,原户口所在地未给予划分草场一事。根据《乌拉特中旗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实施细则》第四条第6项“当时挂名户(指户口在,人不在的)原则上不予划分承包草场”之规定,你父母户口所在地政府基于上述规定未给予划分草场。由于你所反映其父母未给予划分草场一事时间久远,加之你所提供情况不明确,建议您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苏木镇、嘎查具体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