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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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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信息公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拟订全旗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旗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凋解决地方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全旗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旗环境监察和环保行政稽查工作。

(三)负责全旗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四)承担落实全旗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办法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控制措施;督查旗域内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负责提出全旗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旗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我旗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六)承担全旗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责任。受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各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又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七)负责全旗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旗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旗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全旗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和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牵头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九)负责全旗核设施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十)统一监督管理全旗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怪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监督旗内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旗内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旗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质量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

(十二)负责全旗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全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十五)承办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各类会议会务工作,并督促检查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制定局工作计划和草拟工作总结及重要文稿;负责局机关保密、档案、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政务督查、公务接待,管理局机关文、电、印章;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草拟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车辆统一调度及日常维修管理工作;负责全局职工的考核及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普法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实绩目标考核工作。

(二) 监督管理股

组织审定(审核)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及其它重大经济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编制全旗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中的“三同时”管理制度,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审核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项法制工作;组织开展全旗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政策、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落实全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监督工作,考核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污染防治股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负责全旗水体、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及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及实施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全旗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拟定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并监督落实;负责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以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及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全旗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上市(拟上市)企业环境保护初步核查工作。

(五)宣教、自然生态保护股

负责全旗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境信息编发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拟定全旗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地方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全旗重点区域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农村牧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生态旅游工作;负责生态破坏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六) 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负责全旗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和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和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承担全旗核、辐射、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以及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二级事业单位

(一)环境监察大队

负责全旗排污收费和排污稽查工作;负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旗重点污染源污染排放的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生态破坏事故、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信访工作;负责排污申报工作。

(二)环境监测站

负责全旗环境常规监测任务,编制环境监测各类报告、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质量年鉴;负责开展全旗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对环境各要素(空气、水、声和生态等)进行监测,及时准确、科学系统地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负责开展全旗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全旗污染排放状况实施现场监督、监测和检查,及时准确地掌握污染源排放状况及变化趋势;负责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性监测。在环境灾害、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 开展应急性监测活动,为应急环境管理提供依据;负责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环境纠纷和生态破坏的技术仲裁;开展委托监测、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配合上级环境监测部门完成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