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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健康扶贫大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作者】        【来源】政府办        【关闭】

乌中政办发〔2017〕163号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健康扶贫大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场、牧羊海牧场,旗直有关单位:

《乌拉特中旗健康扶贫大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0

 

                    乌拉特中旗健康扶贫大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大病患者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有效贯彻落实《乌中旗卫生计生精准扶贫工作方案》、《乌拉特中旗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旗政府决定建立大病保障基金。为保障基金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使用对象为乌中旗建档立卡且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三条  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大病扶贫保障基金救助制度,有效提高大病医疗补偿比例,减轻患重特大疾病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负担;增强大病保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为社会各界的慈善捐助搭建有效平台,充分发掘社会扶贫救难的潜力与作用。实行全旗统筹、专账管理、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大病保障金的协同互补,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精准扶贫,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突出政府在大病扶贫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筹资渠道如下

1、旗财政按每年500万元预算补助;

2、旗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捐款;

3、旗内各类可以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4、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   基金使用对象为因大病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时,先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各商业补充保险报销,民政、红十字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渠道合理救助,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障基金按以下政策进行救助:

1、大病保障金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后实报率达不到90%的一般大病给予补到总费用的90%

  2、对国家已明确的九种大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市级明确增加的两种大病(白内障、股骨头坏死)进行集中救治,其他恶性肿瘤、血液系统疾病、新生儿疾病、血管介入术、器官移植术、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发病率高、医疗费用负担重的重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后实报率达不到90%的给予补到总费用的90%。各项补偿救助总共达到总费用的90%,不能超过100%

第七条  大病保障金不支付下列情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1、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未按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受到的伤害,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事故、医疗事故,整形整容就医等;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3、因未缴费、违规等原因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4、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费用;

5、旗外定点医院就医,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组建基金会,成立乌中旗大病保障金领导小组,全面统筹管理大病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人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  乌中旗大病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帐存储、封闭运行管理,基金管理专户设在旗社保局,基金结余部分滚存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建立大病保障金信息台账,对救助对象做到一人一档,一次一案,材料齐全,数据真实。

第十一条  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拟开展的救助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套取救助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后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召开大病保障金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旗社保局医疗保险办提交救助申请,填写乌中旗大病保障金申请表,申请人同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健康卡(参保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扶贫手册;诊断书、病历、合规医疗费用公立医院票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凭单;大病保险结算单;民政及其他救助和保险报销凭证;银行账号。

第十五条  申请时效:

1.2017年本年度以1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2.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次出院后及时办理各类保险补偿和大病保障金救助。

3.救助对象当年发生费用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全部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120日。

第十六条  审批:旗社保局对救助对象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医保、民政、红十字会、残联等部门进行复核后,按相应比例确定救助金额,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注明原因后退回,由苏木镇场告知申请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救助资金公示及发放: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嘎查或社区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通过财政基金专户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大病扶贫爱心基金救助实行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建立预防、救助、扶贫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注重预防,保障大病,促进健康精准扶贫。

民政部门要全力支持大病保障金救助工作,运用多种模式,将民政救助资金重点向大病患者倾斜,提高大病患者在享受救助中的占比,并做好救助对象身份核实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旗财政预算部分及时划入旗大病保障金财政专帐。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避免过度医疗,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人社局、社保局负责监督各定点医疗机构依规使用基金,精准施治用药,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积极做好大病保障金使用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补偿工作,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

扶贫部门要做好符合救助政策的贫困人口的把关确认工作。

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红十字会、残联等社会团体要全力协助筹措基金,支持大病保障金救助工作。

  旗内二级以上医院要结合国家推行的分级诊疗制度,实行救助对象就医合理用药、检查,控制费用,各苏木镇场要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大病保障金救助政策,做好本辖区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公示工作。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旗政府将把大病扶贫救助工作纳入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及长远规划。旗财政、民政、人社、社保、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及残联等部门务必把大病扶贫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确保每一个环节工作都得到有效落实。要深入一线搞好调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大病扶贫爱心基金在救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注重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实施大病扶贫爱心基金救助的目的、意义和实施办法,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使大病扶贫爱心基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着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鼓励和倡导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涌跃捐款。

第二十一条  强化监督检查。成立乌中旗大病保障金监督领导小组,由旗人大、政协、纪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监督领导小组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大病保障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同时对大病保障金救助工作实行监督,确保大病保障金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中旗大病保障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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