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旗林业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实施和监督。
(二)负责编制全旗林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和各类林业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及基层林工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旗林业资源调查、动态监测、统计及管理工作。对林地、林权,限额采伐、凭证采伐与运输,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等实施监督与管理。
(五)负责全旗野生动植物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行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管理的行政职能。
(六)指导全旗林业公安工作和林业公安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建设并指导有关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工作,负责旗森林防火办的日常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计划、分配、管理有关林业的各类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负责林业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实施。指导林业系统财务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