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规划实施及管理措施 17.1 规划实施措施 为了保障海流图镇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实施,推动海流图镇城市建设的发展,地方政府应该从宏观方面对法规政策和实施运作方略进行重点把握,把城市规划作为调控海流图镇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 17.1.1 政府管理机构保障 为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地方政府要加强全旗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规划决策权、实施管理及实施后的监督检查权利不能下放,各级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要纳入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17.1.2 基础设施建设保障 1、政府财政要加大对城区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并通过多种途径融资进行重大公用设施建设,引导城市空间增长方向。海流图城区近中期重点加强给水、污水处理设施、变配电设施建设,促进城市空间外向拓展及新区开发。 2、基础设施要试点进行产业化经营和有偿服务,形成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受益者偿付”及“使用者偿付”的原则收取费用用来偿还。 17.1.3土地开发政策保障 土地是城市政府最重要的资产。在土地开发政策上,政府需要提出以下政策保障: 1、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解决部分城市发展用地与基本农田、基本草原保护的矛盾,根据城市规划调整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城市用地需求。 2、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建立土地计划供应储备机制,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统一开发”原则;坚持“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市场运作”的方针,集约使用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原则,对不同类型地段采用不同的经济政策;对旧城更新改造等改善民生的重大项目,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开发优惠政策。 17.1.4财政税收政策保障 政府财政税收一方面应在城市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融资支持外,另一方面也要对城市重大建设项目中落实优惠政策,引导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功能转型、产业结构提升。 17.2规划管理措施 17.2.1突出规划的权威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依法批准后,即成为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文件,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的,则应按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2、规划区内各类城市建设活动均应纳入统一规划管理,保证城市各项建设活动能按照批准后的城市规划协调、健康、有序地进行。 3、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城市规划管理。 17.2.2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管理体制 为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的有关要求,应当建立与城市规划区范围相适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涵盖中心地区、各类开发区及近郊村镇,注重控制城乡结合部村镇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发展。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规划管理,核发“一书两证”。 17.2.3完善各层次规划编制 为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应当进一步编制各类各层次相关规划,建立完善的规划编制体系,深化和落实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主要建设项目及规划布局。 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近期要实现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并抓紧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 进一步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深化城市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报本部门上级部门审查或审批。 17.2.4健全各类监督体制 1、建立多维监督体制,保障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的有关要求,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不断加大规划监督的力度,通过各种方式监督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2、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宣传力度,提高规划地位。通过传播媒介和各类展览等形式,大规模、多层次地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增加实施规划的透明度和公共参与程度,使投资者通过规划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海流图的投资环境和发展前景,也方便公众对政府执行规划的监督。 3、充分发挥地方人大、政协与社会团体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拓展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监督体制;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整治。确保城市总体规划顺利有效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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