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1
1.4工作原则.................................................................1
1.5事件分级.................................................................2
1.6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3
2组织机构与职责..............................................................4
2.1旗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领导小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4
2.2 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5
2.3 专家咨询组..............................................................5
2.4 旗直各有关成员部门职责...................................................6
3预防和预警................................................................. 7
3.1 预防措施.................................................................7
3.2预警措施..................................................................8
4应急响应....................................................................10
4.1应急响应机制..............................................................10
4.2 信息报告.................................................................10
4.3指挥与协调................................................................12
4.4 处置措施.................................................................13
4.5 信息发布.................................................................14
4.6 应急终止.................................................................14
4.7 安全防护.................................................................15
5后期处置....................................................................15
5.1 调查.....................................................................15
5.2 事件评价.................................................................16
5.3 环境恢复.................................................................16
5.4 善后工作.................................................................16
5.5 保险.....................................................................17
6应急保障....................................................................17
6.1 资金保障.................................................................17
6.2 装备保障.................................................................17
6.3 基本生活保障.............................................................17
6.4通信保障..................................................................17
6.5 人力资源保障.............................................................17
6.6技术保障..................................................................18
7 宣传、培训和演练...........................................................18
7.1公众宣传教育..............................................................18
7.2培训......................................................................18
7.3演练......................................................................18
8奖励与责任追究...............................................................18
8.1奖励......................................................................18
8.2 责任追究..................................................................19
9附则.........................................................................19
9.1 名词术语..................................................................20
9.2 预案管理..................................................................20
9.3预案解释部门...............................................................21
9.4预案施行时间...............................................................21
附件..........................................................................2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及《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苏木镇(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苏木镇(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造成影响,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环境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5.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造成影响,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造成影响,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造成影响,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如国家对环境事件分级发生变化,按变化后的分级执行)
1.6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2)工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物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3)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4)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环境事件。
(5)辐射污染或安全方面的突发环境事件。
(6)其它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全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在本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旗突发环境专项领导小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旗本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在旗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1旗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领导小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旗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旗长
副指挥长:旗政府办主任
旗环保局局长
成 员:各旗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后,旗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领导小组即转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
(1)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体系,向旗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2)统一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
(3)组织指挥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4)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5)及时向旗委、旗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及其处理进展情况。
2.2 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长和旗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办公室下设环境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12369。
主要职责:
(1)负责旗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旗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具体协调开展旗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工作,组织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准备,掌握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3)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向旗政府、旗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应急响应和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的建议。
(4)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旗政府报告环境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对环境应急过程进行评价。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事件责任人。
(6)保持与有关应急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咨询组)。
2.3 专家咨询组
旗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设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驻军、重点事业、企业单位有关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生态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防化、核与辐射、水利水文、气象、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1)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旗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参考方案。
(2)针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救援办法等建议。
(3)对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建议。
2.4 旗直各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保障队伍由各相关单位的专业队伍组成,其职责由各相关单位参照本预案确定。
(1)环境保护局: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各单位日常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处置生产安全领域事故应急及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因安全生产事故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3)公安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污染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负责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负责交通管治及消防工作,对事件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
(4)消防大队:负责应急险情的排除及财产、人员的具体施救工作;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
(5)卫计局:负责对污染事件造成的危重病人的抢救及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护。
(6)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应急拨款的准备工作;负责审批列入部门预算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支出项目,环境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由财政局给予支持。
(7)发改局:负责对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政府投资给予项目立项支持。
(8)水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和水体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水利工程措施,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提供有关水文资料并分析变化趋势。
(9)农牧业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作物、草原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0)林业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森林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1)交通局:负责组织维修事故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事故处理路线的畅通;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2)气象局:负责为相关部门污染控制提供气象资料方面的支持。
(13)监察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14)广电中心:本着及时主动、正确引导、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对污染事故处理的新闻报道工作。
(15)有关苏木镇(场)政府:对辖区内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内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旗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3 预防和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旗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险程度,及时向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1 预防措施
3.1.1 加强调查,建立环境污染源数据库
旗政府组织安监、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销毁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易发生爆炸、泄漏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单位的普查并进行汇总,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及时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建立环境污染防范单位数据库报旗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
3.1.2 加强监管,督促重点防范单位进行治理整改
本着“预防为主、重点突出、标本兼治”的原则,各苏木镇(场)、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甘其毛都口岸物流园区要加强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单位名单,组织、监督重点防范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整改,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评估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处置预案。
3.1.3落实责任,制定多层面、多角度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明确防范职责,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预案。各苏木镇(场)、各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装备落实、人员落实”。
3.2预警措施
3.2.1预警预防行动
(1)任何部门或单位在日常检查中、群众举报、12369举报热线、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发现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必须立即上报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接报后,立即向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各职能部门应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指派人员对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源头进行污染控制,防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大。
3.2.2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紧急程度、严重性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从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3 预警执行
接到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预警信息时,各苏木镇(场)及各有关部门应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旗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2.4 预警结束
经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旗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旗政府提出结束预警状态的建议,由旗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决定是否请示上级政府结束预警状态。
3.2.5 发布预警公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报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四级,IV级应急响应由旗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接报,事发单位、市民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和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环境污染物处置的行为。
(2)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单位、污染物等基本信息,并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
(3)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初步判断事件程度,通知事发苏木镇(场)政府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污染源调查、控制、转移、消除及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并协助事件发生单位启动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4)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专家咨询组专家集中;从旗主要环境污染危险源档案数据库调集事发企业或单位的档案、应急预案等资料;视情况联系旗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救援和处置。
(5)根据事发现场的基本信息,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专家咨询组评估事件等级。
4.2.2 环境质量监测部门报告
(1)旗环境监测站在常规环境质量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应及时向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加大采样、监测频次。
(2)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专家咨询组专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组成调查小组对数据异常原因进行实地调查。
(3)经调查确认环境事件已发生或有明显的发生趋势时,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事发地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污染源的调查、控制、转移、消除等工作,并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4)根据反馈的信息,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专家咨询组评估事件等级。
4.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管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区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应急机构,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自治区政府,并通报其它相关部门;其中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应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自治区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4.2.4 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和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伤亡情况、涉及保护区内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进展情况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出具有关危害和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资料。
4.2.5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有关国家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指挥与协调
4.3.1指挥与协调机制
各有关单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各部门专业应急预案要求,在事故发生地或影响地所在苏木镇(场)和事发单位的配合下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旗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要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旗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时参考;根据事件发展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确定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4.3.2 指挥与协调主要内容
旗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
(7)及时向旗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4 处置措施
4.4.1 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之前,由事故发生地或影响地所在地苏木镇(场)、工业园区负责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必要时实施紧急疏散。
(2)调配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波及其他区域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4.4.2 扩大应急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故发生地或影响地所在苏木镇(场)、工业园区报告的情况,达到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以上的,由旗政府启动本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国家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4.4.3 应急监测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环保局、农牧局、水务局、林业局、卫生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特性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现场应急监测点位,并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 信息发布
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旗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6 应急终止
4.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2)环境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4.6.2 应急终止的宣布
一般环境事件由旗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较大环境事件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应请示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的环境事件,应请示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终止。
4.6.3 应急终止后的后续工作
应急终止后,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好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操作程序。
4.7.2 受灾群众安全防护
最早抵达事发现场的救援队伍,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同时,要迅速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好群众安全疏散与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5后期处置
5.1 调查
一般环境事件由旗政府负责调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组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
旗政府调查一般环境事件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个人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事件评价
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环境应急过程进行评价。
评价的依据:
环境应急过程记录、各应急单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的其它信息、应急过程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评价的主要结论包括:
事件等级;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救援人员的出动是否及时;应急保障物质是否充分、有效;应急单位、人员之间的协作是否高效;应急处置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公众的反映如何;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需得出的其它结论等。
5.3 环境恢复
旗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恢复计划,责成责任单位予以落实。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继续监测环境污染状况,直至基本恢复。必要时,对人群和动植物的长期影响作跟踪监测。
5.4 善后工作
旗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方案(包括人员安置,赔偿,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发地苏木镇(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旗财政安排,必要时申巴彦淖尔市财政补助。同时,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5.5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和其他险种。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旗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由旗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旗财政局审批。旗财政局应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金备用。
6.2 装备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要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3 基本生活保障
各苏木镇(场)要建立环境事件应急车辆征用及群众应急基本生活保障机制,保证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疏散转移群众,事发地群众有干净饮用水及无污染食品供应,确保群众正常有序的基本生活。
6.4 通信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旗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各级通信部门要将环境应急相关部门列入重要通信用户。
6.5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环境应急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6 技术保障
各相关部门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公众宣传教育
各苏木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不断增强公众防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社区、农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2 培训
各苏木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加强对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反应迅速。
7.3 演练
各苏木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应急演习方案并按照程序报批或备案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对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的财物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经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9.2.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旗环保局牵头制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旗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乌拉特中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预案相衔接、配套的工作预案。
9.2.2 预案修订
随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旗环保局应会同旗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旗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环保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乌拉特中旗环境保护局编制
2016年7月
附件1
乌拉特中旗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领导小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组成人员名单
总 指 挥: 周广军 旗政府副旗长 18804789911
副总指挥: 敖日格乐 旗政府办公室主任 13514880887
赵志忠 旗环保局局长 13604780349
成 员: 何治坤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机铁办主任 13804786086
高俊生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13847830188
顾立欣 旗公安局副局长 13604780227
李 贤 旗财政局局长 18847883666
安 源 旗发改局局长 13904780116
汪忠东 旗住建局局长 13514882200
刘 晔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13947380389
宝勒格 旗农牧业局局长 13947380386
张建华 旗林业局局长 13847845068
焦耀中 旗水务局局长 13604780171
刘 健 旗卫计局局长 13500681299
樊丽坤 旗气象局局长 15947383654
庞龙河 旗监察局局长 15047050003
牛俊华 广电中心主任 13384783332
李连民 旗消防大队队长 13191392160
郑子阳 交警大队队长 1330478121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旗环保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旗环保局局长赵志忠兼任,副主任由旗环保局副局长巴音达来(15048800788)、监测站站长张斌(13904787513)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