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富裕、文明社会提供气象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遵循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由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理念,发挥气象工作的基础性、现实性和前瞻性作用。
1.2.2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做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服务工作。
1.2.3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使应对突发重大气象灾害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2.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2.5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气象灾害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气象灾害的综合素质。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1.4 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乌拉特中旗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含与气象条件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下同)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减灾、救助等应急工作。
1.4.2本预案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干热风、潮塌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等的灾害。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应急机构组成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乌拉特中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是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应对全旗气象灾害的领导机构,旗气象灾害应急机构由旗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旗长及旗直有关单位组成。
2.1.2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旗人民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旗长。
副指挥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气象局局长。
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旗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气象局局长担任。
气象灾害发生后,旗气象灾害应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各苏木镇政府相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2.1.3成员单位:旗气象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商务局、住建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政局、教育局、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环保局、电力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
2.2职责
2.2.1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启动乌拉特中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和指挥全旗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气象灾害的减灾措施以及开展气象衍生、次生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部署、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向上级报告灾情。
2.2.2办公室(旗气象局)主要职责
(1)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测预警,发布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向旗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灾害应急等级。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并发布气象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
(2)负责向各有关方面提供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及其发展趋势,为各专项指挥部乃至应急总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3)会同有关部门对乌拉特中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确定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4)负责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承担灾前预测、预警、防护,灾中应急抢险、救助、处置,灾后重建、评估等各项工作职责以及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气象局提供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天气实况、损失情况、预报服务效益。
3.2信息共享和处理
3.3.1气象局及时发布监测、预报、服务、灾情信息,与有关部门实现共享。
3.3.2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处理上报,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3.3气象灾害可能影响到境外人员死亡、失踪、被困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
3.3预警级别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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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级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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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未来我旗辖区内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沙尘暴、雷电、冰雹、高温、大风、霜冻、寒潮、大雾、干旱、干热风、道路结冰、潮塌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或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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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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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达100亿以上,造成或可能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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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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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达10亿以上100亿以下,造成或可能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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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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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达8000万以上10亿以下,造成或可能会造成较重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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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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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达3000万以上8000万以下,造成或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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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级预警。
3.4预警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 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4.1.1Ⅰ级、Ⅱ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启动,Ⅲ级气象灾害预案由市政府启动,旗政府响应启动预案。
4.1.2Ⅳ级气象灾害预案由旗政府启动。
4.2应急响应
4.2.1旗政府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后,各成员单位及旗气象局(站)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①旗气象局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应急值守班电话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值守班电话24小时通 信畅通。
②旗气象局及时向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③气象灾害发生后,旗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开展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确定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④各地要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信息向旗气象局通报;
⑤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旗气象局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⑥气象灾害发生地区要根据旗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应急工作。
4.3气象灾害评估
4.3.1旗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的实时评估,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的确定公布。
4.3.2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相关部门。
4.3.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4新闻发布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旗气象局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
4.5应急终止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预案终止,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部门的决定。
Ⅳ级应急预案的终止由旗政府发布。
5后期处置
5.1重大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旗气象局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旗气象局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
5.2灾害保险证明
旗气象局为保险机构提供气象灾害信息证明。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6.1.2建立反映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备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6.2.1旗气象局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组,主要职责:
①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分析气象灾害成因、预测趋势、灾害评估。
②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③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6.2.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技术储备。
6.3宣传、培训、演习
6.3.1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气象灾害及预防知识的宣传。
6.3.2旗气象局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1.2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解释
本预案由乌拉特中旗气象局负责解释。
7.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