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中政办发〔2017〕114号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2017年度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场、牧羊海牧场,旗直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拉特中旗2017年度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乌拉特中旗2017年度低收入农牧户
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3〕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3号)、《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经信发〔2017〕56号)和《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17年度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字〔2017〕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方式、标准和时间
采用现金补贴方式对我旗户籍低收入农牧户发放煤补,发放标准为低收入农牧户每年每户600元,由财政局直接打入低收入农牧户“一卡通”帐户,每户按600元标准足额发放。从即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前发放完毕。
二、农牧户、常住农牧户和低收入农牧户核定
农牧户是指生活在嘎查村已婚独立居住、独立起灶取暖的在籍户,即使与父母户籍登记没有分立的也应分别计户;子女未婚且不单独起灶取暖、不单独居住,即使与父母户籍分立的,也不应界定为一户。
常住农牧户是指在嘎查村冬季取暖期居住2个月以上的住户。
低收入农牧户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牧民可支配收入两倍水平的常住农牧户,2016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09元,低收入户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3218元(即11609元×2)的常住农牧户。
居住在嘎查村凡持有城市居民户口的不在发放范围。
三、供煤责任主体和方式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场、牧羊海牧场是本地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的责任主体,要做好低收入农牧户的调查、核实、统计上报工作;旗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旗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供煤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四、补贴资金来源
所需补贴资金除自治区、市财政补贴外,剩余补贴资金由旗财政按照最终核准的实际补贴户数所需金额按比例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各苏木镇、同和太种畜场、牧羊海牧场核定上报,2017年度全旗共计划发放煤补户数29153户。其中:乌加河镇8022户、石哈河镇4201户、德岭山镇7661户、呼勒斯太苏木1590户、新忽热苏木1429户、海流图镇124户、巴音乌兰苏木2892户、川井苏木854户、温更镇1340户、甘其毛都镇711户、同和太种畜场56户、牧羊海牧场273户。各地务必于8月20日前将低收入农牧户统计户数上报旗民政局。
(二)实施阶段。旗民政局要严格核对低收入农牧户数量,及时上报,旗财政按比例配套资金到位。
(三)总结阶段。及时对本年度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于9月25日前报市供煤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要早行动、早部署,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周密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我旗农牧区人员流动性大的特大,认真做好常住低收入农牧户统计核定工作,确保数字准确无误,做到应补尽补。对低收入农牧户确定、发放货币补助等环节,要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发放对象、标准及时进行公示,避免引发矛盾、纠纷等问题。
(三)强化舆论宣传和跟踪督查。旗广电中心要及时宣传自治区相关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各苏木镇、场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信息网络、微信等方式宣传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旗政府督查室要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对煤补发放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严肃处理。